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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

根据国家教委教备厅[199713号和省教委的文件精神,为切实加强我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,特制定如下办法:

一、各系(部)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《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,做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二、各系(部)必须选配一名责任心强,工作认真并且有业务能力的专管员负责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,并将名单上报保卫处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。

三、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的领用,必须详细写明用途和限用数量,经系(部)主任审查签字后,指定专人领取。

四、凡我院教学、科研实验使用的剧毒物品,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,并遵照下述规定领用。

(一)使用单位按系(部)设剧毒物品领用专用册,领用时必须带专用册登记领用。

(二)领用剧毒物品,必须由本院正式工作人员3人以上(其中2人为专管员)持由系(部)主任开具的介绍信和签名的领用单,经院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到仓库领取。

(三)剧毒物品的使用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,对其领、用、剩、废、耗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并签名,实验过程中的残余物品不得随便倾倒、排放。

(四)剩余剧毒物品,各系(部)应及时交专管员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,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。若系(部)保管有困难,可将剩余剧毒物品贴好牢固的标签,由2人同时送到化学仓库代存。

(五)剧毒物品发生遗失、被盗等事件应立即向保卫处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报告,以便及时处理。

(六)每学期期末,各系(部)应对剧毒物品使用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,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协同保卫处进行复查。

(七)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,以致造成事故者,都必须追究责任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附件: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

 

 

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   福建工程学院保卫处

二○○三年十一月十一日


来源:
阅读:98
日期:2005-12-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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